研院培养办【2017】3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
合的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论文、实验等形式。考查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来确定。
笔试(开卷或闭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口试要求由三名以上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研究生必修环节完成后,由本人写出总结,由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核。必修环节考核未通过者必须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视为课程考核合格或课程考核通过,获得相应学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旷课学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能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进行重修,并按《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办理缓考手续须在考试前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并备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允许随同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不提前或单独安排补考;若遇课程调整等特殊情况,无法随下一年级进行考试,可申请给予补考。
第十五条 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记录到研究生个人成绩卡中,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于课程考核结束二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上传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同时打印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一份成绩登记表放入试卷归档材料中,另一份成绩登记表交所在学院存档。课程试卷的归档材料包括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研究生考试答题册、研究生课程点名册、成绩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公共课由研究生院归档,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归档,存档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律到“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长理工研字[2016]11号)废止,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