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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发布日期:2025-07-17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加强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以下扰乱毕业生离校期间正常秩序或公共秩序的,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学校用电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起哄、制造噪音、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制造混乱、煽动闹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勒索、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聚众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向楼外、室外投掷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区内焚烧物品、燃放鞭炮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聚众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毕业生延期毕业,学生工作部(处)对其开办校规、校纪、法律、公德再教育学习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五、违纪毕业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其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因此拒绝接收该毕业生,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凡没有列入本规定的违纪行为,

按《长春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