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举措;是国家为了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资助措施,更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了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吉林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管理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考核各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以及建设与维护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办主任)。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各学院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人数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15%的比例,按每人每年45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名学生的具体贷款额度由学生自愿申请。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省教贷办要求的日期前将贷款需求情况汇总后上报。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乡镇(含)、区(含)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6)贷款银行、省教贷办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束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初审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省教贷办。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利息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教贷办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将其信息上报省教贷办,贷款行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学校方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教贷办统一报贷款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贷款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第九 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在毕业生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高校机构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代理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高校机构。
第十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行、省教贷办和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教贷办的考核数据对各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