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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09-05-13
长春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的补充规定
长理工职字〔2009〕1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学校对《长春理工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条例》(长理工职字[2008]1号)和《长春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工程等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条例》(长理工职字[2008]2号)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将《长春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长春理工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条例》(长理工职字[2008] 1号)文件:教师、科研系列中级评定的论文由3篇改为“2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1篇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
二、《长春理工大学实验技术、工程等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条例》长理工职字[2008] 2号文件:其他系列中级评定的论文2篇改为“公开发表的论文2篇以上,且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三、评聘高级职务人员,单项横向科研到款大于100万的科研项目等同于省部级课题;
四、对论文稿件的录用通知给予认定,但认定发表日期放宽到次年三月,逾期或未能发表者评聘资格作废;
五、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在当年参加吉林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考试的可以申报,未通过者评聘资格作废。
长春理工大学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